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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d注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ued注册    发布时间:2026-09-16 1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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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平潭全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推进平潭新一轮开放开发及高水平发展赶超。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结合“实验区+试验区”双区叠加的优势,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在全区增加实施自贸试验区版清单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度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以下称“全国版”)、《福建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以下称“全省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以下称“自贸区版”)、《平潭综合实验区优化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平潭版)》(以下称“平潭优化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审批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若同一事项在多版清单中均有出现,以最优的改革方式为准(“直接取消”优于“审批改为备案”优于“实行告知承诺制”优于“优化审批服务”)。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1.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可以要求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证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

  2.审批改为备案。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可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办理备案后,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的有关法律法规,厘清政府的监管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公司可以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实施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同时,将失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4.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对压减审批材料、环节和审批时限的,要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承诺时限优于法定时限的,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开展审批服务,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有数量限制的,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强营业范围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进一步推进营业范围规范化登记,区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全面理清《营业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目录”)明确的营业范围条目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对应关系,中央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规范目录的规定落实,平潭版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调整营业范围条目的,报省市监局初审后由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规范目录。在登记注册环节要落实“双告知”制度,根据公司申报的营业范围规范条目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关系,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办理许可的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全量、准确推送到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一经推送,有关主管部门视为接收,并将企业纳入监管。企业超营业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推进涉企经营信息“应归尽归”。各部门要同省级业务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渠道,将企业登记注册、许可、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及时归集到福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原则上自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要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主动对接本单位登记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政务信息共享等系统的优化升级工作,确保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通道畅通。

  3.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归集运用。要按照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在制发纸质证照的同时制发电子证照,并归集至省电子证照库。依托全国企业电子证照库,加强企业电子证照运用和推广,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用证验证”。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企业开办各类事项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凡是通过电子证照能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公司可以提供相应材料。推动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应用。

  1.根据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放管结合、监管并重,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试点“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意见》(岚综委〔2019〕83号)文件精神以及“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结合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监管真空。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中央及省级层面的改革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级业务部门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2.根据改革方式实施分类监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分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明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直接取消审批的,原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依法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并纳入监管范围。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做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3.针对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的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有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做监督管理模式,对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动“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组织实验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切实做好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区政法工作部负责法治保障,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区办公室(自贸深改办)负责对接省商务厅(自贸办),做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区行政审批局(大数据与智慧岛建设处)负责涉企信息汇聚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化保障。各相关的单位要按职责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措施,开展针对性培训和宣传,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加强与省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以确保本系统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确保改革措施依法落地实施。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中各项改革举措和监管措施进行研究分析,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改革要求不符的规定,要提出清理意见并及时作出调整,建立健全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做好工作准备和措施保障,严格按照改革任务全面落地的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并与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衔接。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调整更新政务服务事项类型;对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功能,添加“实行告知承诺”模块,修订完善办事规则、服务指南和业务流程。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领会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断的提高企业获得感。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国版).pdf

  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pdf

  附件3福建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pdf

  附件5平潭综合实验区优化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平潭优化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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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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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福建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在平潭全区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推进平潭新一轮开放开发及高水平发展赶超。

  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结合“实验区+试验区”双区叠加的优势,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在全区增加实施自贸试验区版清单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度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严格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以下称“全国版”)、《福建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以下称“全省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以下称“自贸区版”)、《平潭综合实验区优化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平潭版)》(以下称“平潭优化版”)中明确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审批部门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若同一事项在多版清单中均有出现,以最优的改革方式为准(“直接取消”优于“审批改为备案”优于“实行告知承诺制”优于“优化审批服务”)。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1.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可以要求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证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

  2.审批改为备案。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可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办理备案后,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的有关法律法规,厘清政府的监管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办理程序、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公司可以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实施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同时,将失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4.优化审批服务。对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各部门要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能。对压减审批材料、环节和审批时限的,要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承诺时限优于法定时限的,要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开展审批服务,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有数量限制的,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对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加强营业范围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进一步推进营业范围规范化登记,区行政审批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全面理清《营业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目录”)明确的营业范围条目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对应关系,中央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规范目录的规定落实,平潭版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调整营业范围条目的,报省市监局初审后由市场监管总局纳入规范目录。在登记注册环节要落实“双告知”制度,根据公司申报的营业范围规范条目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关系,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办理许可的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全量、准确推送到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一经推送,有关主管部门视为接收,并将企业纳入监管。企业超营业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2.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托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推进涉企经营信息“应归尽归”。各部门要同省级业务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传输渠道,将企业登记注册、许可、备案、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及时归集到福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和福建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原则上自信息产生7个工作日内完成。同时,要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主动对接本单位登记和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政务信息共享等系统的优化升级工作,确保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的路径、通道畅通。

  3.强化电子证照信息归集运用。要按照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在制发纸质证照的同时制发电子证照,并归集至省电子证照库。依托全国企业电子证照库,加强企业电子证照运用和推广,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互信,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用证验证”。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企业开办各类事项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凡是通过电子证照能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公司可以提供相应材料。推动电子发票和电子印章应用。

  1.根据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放管结合、监管并重,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关于试点“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意见》(岚综委〔2019〕83号)文件精神以及“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结合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监管真空。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中央及省级层面的改革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省级业务部门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2.根据改革方式实施分类监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分类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明确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直接取消审批的,原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依法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并纳入监管范围。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做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3.针对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公司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要充分的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有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做监督管理模式,对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动“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统筹组织实验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切实做好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区政法工作部负责法治保障,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区办公室(自贸深改办)负责对接省商务厅(自贸办),做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区行政审批局(大数据与智慧岛建设处)负责涉企信息汇聚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化保障。各相关的单位要按职责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措施,开展针对性培训和宣传,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加强与省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以确保本系统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改革法治保障。依照法定程序推动改革,确保改革措施依法落地实施。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中各项改革举措和监管措施进行研究分析,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改革要求不符的规定,要提出清理意见并及时作出调整,建立健全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抓好改革实施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做好工作准备和措施保障,严格按照改革任务全面落地的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并与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衔接。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调整更新政务服务事项类型;对实行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提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系统功能,添加“实行告知承诺”模块,修订完善办事规则、服务指南和业务流程。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领会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断的提高企业获得感。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全国版).pdf

  附件2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pdf

  附件3福建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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